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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龙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129号罪犯李龙妹。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龙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月19日,判决宣告后,交付执行。2016年2月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同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同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4月18日,本院公开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志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马春红、许献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龙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李龙妹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李龙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苏检减庭意〔2016〕164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减刑案件出庭意见,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罪犯李龙妹向法庭陈述,经过教育改造后,自己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悔罪认识。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李龙妹参加三课学习、认罪悔罪书、被奖励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妹于2014年1月9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鉴于罪犯李龙妹系少数民族,自幼未能接受义务教育,虽然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但汉语书写能力没有进步。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李龙妹经她人代写本人签字确认的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2014年度、2015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龙妹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龙妹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2038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代理审判员 王 莉 莉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从化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