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珊与李亚梅、刘晓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珊,李亚梅,刘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84-4号申请执行人:黄珊。被执行人:李亚梅。被执行人:刘晓乐,无业。申请执行人黄珊与被执行人李亚梅、刘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黄珊未受偿债权76.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李亚梅、刘晓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相阳路西宏发半岛某室、濉溪经济开发区凤凰城小区商业楼某室、濉溪县恒大名都某室三套房产,其中凤凰城小区、恒大名都两套房屋上设有大额抵押,处置宏发半岛房屋中,案外人丁延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现处于异议审查中。经本院询问黄珊,其亦无法提供李亚梅、刘晓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李亚梅、刘晓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