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陈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福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230号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55661XXXX。法定代表人王立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福红,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福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承诺限期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