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覃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6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覃某先后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1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覃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主观恶性不大、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有坦白、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