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文兵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兵,陈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兵,男,1976年1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栋,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张文兵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铜王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栋未自觉履行义务,张文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栋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张文兵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文兵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粉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