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陵县国家税务局诉寇某、蒋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陵县国家税务局,寇某,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105号原告黄陵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被告寇某。被告蒋某。原告黄陵县国家税务局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寇某、蒋某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陵县国家税务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56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