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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深国与郑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深国,郑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174号原告:徐深国。被告:郑明德。原告徐深国为与被告郑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深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徐深国负担。审 判 长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徐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