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深国与郑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深国,郑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1174号原告:徐深国。被告:郑明德。原告徐深国为与被告郑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深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徐深国负担。审 判 长 胡红芳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徐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