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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丁峰与甘肃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峰,甘肃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丁峰。被执行人甘肃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峰与被执行人甘肃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国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2016)甘2901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