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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黄某某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卯,黄某寅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55号原告肖某某,女,193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丙,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丁,女,48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县新舟镇金钟村上房。被告黄某卯,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寅,女,38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十字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黄某甲、黄小菊、黄某丙、黄某丁、黄某卯、黄某寅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