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瑞霞,尚焕成,谢辉,孟庆芝,董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尚焕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前进路**号。负责人常春,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蒋李集镇寇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丽娜。原审被告尚瑞霞,女,l98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尚焕成,男,l95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许昌县。原审被告谢辉,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孟庆芝,女,l94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董光辉,女,l98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及原审被告许昌豫安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尚瑞霞、尚焕成、谢辉、孟庆芝、董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开具《预交上诉案件受���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理缴费手续。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焕成于当日签收该通知书,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昌顺通塑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