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桂茹诉王海军故意杀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茹,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茹,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朝阳县羊山镇高八尺村。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朝阳县羊山镇高八尺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王桂茹申请王海军故意杀人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海军应支付申请人王桂茹赔偿款70123.3元,承担执行费951.8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70123.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海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辽1321执恢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振军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赵凤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