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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麦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16号罪犯张麦长,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鄢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麦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79.2元。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7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张麦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麦长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9日晚11时许,张麦长携带撬杠、水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鄢陵县彭店乡韩某家中盗窃,因被被害人韩某、张某发现并阻拦,张麦长在逃跑过程中持砖头、撬杠、水果刀将二被害人打伤,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罪犯张麦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月、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麦长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麦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