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63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范金耀,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