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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63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范金耀,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