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刁琛诉被告舞钢市舞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琛,舞钢市舞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661号原告刁琛,男,199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舞钢市舞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法定代表人:陈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刁琛诉被告舞钢市舞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琛撤回对被告舞钢市舞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琛负担。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振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