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马梦雪、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马梦雪,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246号。负责人郑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梦雪,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阳澄巷27-41号。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梦雪、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梦雪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借款本金1404507.98元,支付利息37223.56元,罚息4497.06元(截止2015年11月21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5年11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暂未计算),被执行人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马梦雪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292元,共计1477578.6元(有保全)。现被执行人马梦雪、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梦雪、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757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