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801号原告:刘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