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801号原告:刘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坤都营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