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叶爱和与刘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爱和,刘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768号申请执行人叶爱和。被执行人刘容。申请执行人叶爱和与被执行人刘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100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76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