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与覃小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覃小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2民初263号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婷婷,该公司职员。被告覃小姆。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诉覃小姆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语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银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