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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伟与韩吉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韩吉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韩吉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18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卡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冻结,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118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