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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振与陈学亮、王立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陈学亮,王立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761号原告李振,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陈学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被告王立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与被告陈学亮、王立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