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胡金月与侯芳琳、王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464号原告胡金月,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娜,系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芳琳,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韩少光,系胶州市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楼写字楼4层。负责人徐达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月诉被告侯芳琳、王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世 兴审判员 郑培臣人民陪审员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延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