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崔明申、崔明枝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秦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崔明申,崔明枝,崔春枝,冷娟娟,冷岑岑,秦云锋,韩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亮,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明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明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春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娟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岑岑,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冷庄村。冷娟娟、冷岑岑的委托代理韩林,河南豫北律师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云锋。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明申、崔春枝、崔明枝、冷岑岑、冷娟娟、秦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峰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