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荣安与李恒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荣安,李恒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姚荣安,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李恒南,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02号姚荣安与李恒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荣安要求被执行人李恒南支付人民币53,6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恒南去向不明,不在境内,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无社保记录,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亦无执行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列入黑名单和失信系统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