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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良志申请执行朱根成、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良志,朱根成,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陶良志,男,1961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根成,男,1963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180000元及茶叶款262932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二、通过查询,朱根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被中院另案查封,本院多起案件也将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查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由于朱根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也已被中院另案查封。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3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