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张建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磊,张建,李俊,李林,王志强,薄志雄,王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09号原告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光明路2号榕江新天地小区1#楼1层01店面。法定代表人何杰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贤骥,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湖北红8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建,无固定职业。被告李俊,黄石市顺发调味品营业部经营者。被告李林,中船重工第717研究所员工。被告王志强,无固定职业。被告薄志雄,无固定职业。被告王力,无固定职业。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张建、李俊、李林、王志强、薄志雄、王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 蕾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