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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字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邹立建、周德开与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建,周德开,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字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邹立建,男,生于1953年2月2曰,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周德开,男,生于1954年10月10曰,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张太忠,男,生于1964年11月30曰,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张太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立建、周德开与被执行人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太忠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邹立建、周德开偿还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太忠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8250元、申请执行费15400元。但被执行人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至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2004年8月13日经四川省宝利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张太忠以成交价4180000元购得原“安岳县龙台丝绸厂”生产区资产,并将其资产登记在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依法对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龙台镇的房产共计46套予以查封,将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同时将被执行人张太忠在四川省安岳县帛秦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因查封的房地产均在银行贷款设置抵押,且被资阳市堰江公安分局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邹立建、周德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太忠、安岳县东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字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邹立建、周德开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