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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19号罪犯XX,绰号小豁,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焦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XX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XX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8日,张琪、赵孝武等人以让被害人赵某还钱为由,预谋将赵某骗出,赵孝武纠集XX等多人强行将赵某带至焦作市一垃圾场。张琪向赵某索要钱款、毒品,持洋镐把对赵进行殴打,并指使XX等人对赵拳打脚踢。后张琪、XX等人将赵某劫持至焦作市赵孝武家老院,并用绳子捆绑赵某,XX借故离开。张琪等人继续殴打赵某,并将赵置于该院不管,后赵某死亡。该犯系从犯;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罪犯XX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