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5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