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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5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