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69号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某市债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0万元。担保人王国武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某市债权在2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王国武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