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诉被告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67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志丹县金丁镇。被告曹某某,男,汉族,30岁许,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且无法电话联系,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无法按期提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