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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柏金根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188号罪犯柏金根,原任盐城市双根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柏金根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1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10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柏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积子”一次,获得“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经2016年3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对罪犯柏金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柏金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柏金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柏金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