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姜德珠与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下村第二村民小组、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珠,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下村第二村民小组,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898-1号原告姜德珠,务农。委托代理人汪烨、姚嘉蔚,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下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万高善,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汪洪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金根。由黄柏洋村村民委员会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珠与被告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下村第二村民小组、德兴市花桥镇黄柏洋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德珠以各方已达成谅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德珠因各方已达成谅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姜德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祎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