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密万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万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万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刘新,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万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