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楚永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楚永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069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关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永飞,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永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599.5元,退给原告1599.5元。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李楠楠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