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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120号原告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雅桂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北京光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电力小区(鼓楼旁)。负责人杨斌,总经理。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关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29元,减半收取22464.5元,由原告三江县风雨桥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