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国朋、江丽、彭运明、程慧、雅安市名山区续元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国朋,江丽,彭运明,程慧,雅安市名山区续元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90号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治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国朋,男,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江丽,女,住址同上,系杨国朋之妻。被执行人:彭运明,男,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程慧,女,住址同上,系彭运明之妻。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续元茶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朋,系该厂厂长。申请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杨国朋、江丽、彭运明、程慧、雅安市名山区续元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厂房查封(具体设备见反担保抵押物清单)。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交易和抵押,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