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恢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杨文利、钟雪与栾凤鸣、栾凤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利,钟雪,栾凤鸣,栾凤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利,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执行人钟雪,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栾凤鸣,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栾凤静,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杨文利、钟雪与被执行人栾凤鸣、栾凤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普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