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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恢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杨文利、钟雪与栾凤鸣、栾凤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利,钟雪,栾凤鸣,栾凤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利,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申请执行人钟雪,女,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栾凤鸣,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栾凤静,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杨文利、钟雪与被执行人栾凤鸣、栾凤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普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