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某、贺交凡等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贺交凡,贺交平,贺某某,王欣雨,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交凡,男,汉族,1948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交平,女,汉族,1954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某某,男,汉族,2006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欣雨,女,汉族,200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理人马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上述五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金德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某、贺交凡、贺交平、贺某某、王欣雨(以下简称马某等五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某等五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拒绝再审申请人复制证据材料,有关视听资料庭审时未经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缺乏事实依据,现并无证据证明事发时贺其祥闯红灯,强生公司司机阴雨天超速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由强生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马某等五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马某等五人主张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调查核实亦未发现原审法院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马某等五人曾就涉案交通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向其上级机关申请了复核,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复核后维持了该事故认定书。原审诉讼中,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该事故责任认定有违法之处,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出示给马某等五人予以质证。因此,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马某等五人要求强生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综上,马某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贺交凡、贺交平、贺某某、王欣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