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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德友与刘得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友,刘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友,居民。被执行人刘得中,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友与被执行人刘得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兰刑初字第4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审判员  董雪照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