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宇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877号 原告:张宇,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重,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 人民陪审员  侯丽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