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积云与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云,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02民初251号原告陈积云,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1日。委托代理人许正明,青海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陈积云与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富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浩清、熊国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积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正明、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永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西旱台石头沟门南北长300米,南从本村村民王成忠、王东红土地承包地梗中心之北,深沟渠以南2米处为交界,东西长200米。东至本村民王永奇土地承包地梗为中心,西至石头沟边为界,承包合同期限50年,于2004年10月14日至2054年10月14日,承包费每年为500元。合同期内,被告反悔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和损失,原告反悔向被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平整后的土地无偿退还给被告经营。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按时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对荒山进行了经营管理,而被告未履行诚信义务。2011年11月17日,将原告承包的部分荒山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再次承包给其他村民,给原告经营带来不便。现原告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合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2004年签订的合同是原先的村主任签订的,后来我担任后依据原先的合同照抄签订的,合同内容都属实,就变更二条,一是把原先合同中的永久性承包期限,变更为50年。二是把原来的村委会主任和书记的签名,变更为现任的村委会主任和书记。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理由,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补充合同1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约定的内容、承包的期限、承包费及原告将荒山平整治理的事项。2、收据1份,旨在证明原告已缴纳2009年至2015年承包费的事实。3、地界划分证明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将原告承包的荒山部分划分给一五社及被告违约的事实。4、乐都县碾伯镇人民政府调解证明1份,旨在证明荒山承包权为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的事实。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陈积云提交的1、2、3、4号证据,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在庭审中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西旱台石头沟门南北长300米,南从本村村民王成忠、王东红土地承包地梗中心之北,深沟渠以南2米处为交界;东西长200米,东至本村民王永奇土地承包地梗为中心,西至石头沟边为界。承包合同期限50年,于2004年10月14日至2054年10月14日,承包费每年为500元。合同期内,被告反悔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和损失,原告反悔向被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平整后的土地无偿退还给被告经营。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按时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对荒山进行了平整、治理,而被告未履行诚信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故对所交的诉讼费超出部分予以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积云与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二、本案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乐都区碾伯镇水磨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超出诉讼标的额的诉讼费2050元退还原告陈积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富海审判员 李浩清审判员 熊国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晏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