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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红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刘红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700号原告: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长军,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树江。被告:刘红军,农民。原告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红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立艳、代理审判员冯建伟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静担任记录,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高长军及委托代理人郝树江,被告刘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发展圹大村集体经济,原告将112线国道旁的村集体土地对村民进行发包,被告承包村集体土地23.22亩,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已拖欠原告承包费共计1038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交纳了2013年的承包费34830元,另拖欠2014年、2015年两年的承包费69660元,拖欠承包费合计800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按约定交还承包的集体土地也不交纳承包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全体村民的利益,故起诉要求收回被告承包的集体土地23.22亩,并交纳拖欠的租赁费用800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起诉我承包村委会的土地无异议,承包费也认可村委会计算出的数额。但被告这次没交承包费是有原因的,因为有人承包村委会的土地将自己的口粮地放里了,被告也要求和别人一样,将自己的口粮地放承包地里,如果村委会给被告答复后,被告就交纳承包费。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要求将被告承包的土地收回并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共计80040元是否合法有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1月21日,乡(镇)农经站现金收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刘红军承包村委会土地23.22亩,每年每亩1500元,每年承包费3483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将2013年的承包费34830元交纳给村委会,但2014年、2015年的承包费69660元没有交纳,加上原拖欠的承包费10380元,共计拖欠承包费80040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承包土地的亩数及拖欠的承包费数额均无异议。被告就其诉讼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红军从原告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处租赁土地23.22亩,租金每亩每年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土地租赁费给付协议书。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已拖欠原告承包费共计10380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交纳了2013年的承包费34830元,另拖欠2014年、2015年两年的承包费69660元,共计拖欠承包费80040元。本院认为: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承包地亩数23.22亩及拖欠承包费8004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主张要求将其口粮地放在该承包地里,但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又不予认可,被告的抗辩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土地租赁给付协议,但原告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土地23.22亩租赁给被告使用。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租赁使用土地后未按期足额交纳土地租赁费的行为,已违反原、被告双方的土地租赁费给付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赁费并收回被告租赁土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租赁的土地23.22亩。二、由被告刘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西留村乡学汉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80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