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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4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