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14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