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亿铭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陈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代表人王卫东,行长。被执行人陈亿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亿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债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亿铭的存款575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