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学峰诉山东济南智威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峰,山东济南智威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林君惠,林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145号原告吕学峰,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山东济南智威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15号天业翠苑2号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林君智。被告林君惠,男,50岁。被告林文,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峰诉被告山东济南智威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林君惠、林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吕学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