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立明、冯学花、冯学军、樊青玲、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恩庆、岳莉、姜瑞霞、郭鹏飞、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944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乐,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华虎,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被告王立明,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出生。被告冯学花,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冯学军,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被告樊青玲,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东街38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韩恩庆。被告韩恩庆,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岳莉,女,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姜瑞霞,女,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被告郭鹏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天和电子城A区二楼19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明、被告冯学花、被告冯学军、被告樊青玲、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韩恩庆、被告岳莉、被告姜瑞霞、被告郭鹏飞、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被告所有的价值为3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立明、被告冯学花、被告冯学军、被告樊青玲、被告山西东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韩恩庆、被告岳莉、被告姜瑞霞、被告郭鹏飞、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互通运输有限公司价值共计为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妙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