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覃志国与黄佳诚、黄日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志国,黄佳诚,黄日呼,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龙达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258号原告覃志国,男,壮族。委托代理人余锋,田东县民新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佳诚,男,壮族。被告黄日呼,男,壮族。委托代理人韦华,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州路32号国贸大厦第九层及西北面第一层。代表人杨庆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泽,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智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达团,男,壮族。委托代理人袁芝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志国与被告黄佳诚、黄日呼、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龙达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志国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志国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志国负担。审判员 莫杭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