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建申请执行史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史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7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男,42岁,汉族,现住徐州市睢县北河村19号。被执行人史维平,男,44岁,汉族,现住乌拉山镇天义新村本院在执行陈建申请执行史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