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再元与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再元,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93号原告徐再元,男,汉族,1973年11月10曰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秦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雷再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再元诉被告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原名攀枝花市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7年7月23日更名为攀枝花市博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3月更名为攀枝花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兴辰钒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攀枝花市博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徐再元之妻陈燕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再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燕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毁损,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