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小强、易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强,易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强,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易德兴,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江县。何小强与易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德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小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易德兴向申请执行人何小强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9551.6元;向申请执行人何小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295.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易德兴于2016年4月30日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小强;2、被执行人易德兴于2016年的5月至11月份,每个月的30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小强;3、被执行人易德兴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何小强,直至被执行人易德兴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毕为止。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晓霜